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子女(含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暨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惟乏聲請人提
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等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自應定期間命補正上述各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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