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債權人 薛丁文 債務人 薛人豪 兼法定代理 劉子菡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人豪(原名: 薛福源 )、劉子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薛蓮勝 」之繼承人有無向薛蓮勝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並將相關資料陳報到院。
二、債務人薛人豪(原名:薛福源)、劉子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薛蓮勝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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