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929號債權人 林艾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ONSTANTINO,MARYCRESSALADAG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借據之中文翻譯,又請釋明雙方約定分期給付之合
約內容為何,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齊。若無約定,台端僅得就逾期部分之金額請求支付命令,未到期金額不得請求。
㈢又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因聲請狀請求事項未載明請求之利率。
㈣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含正確之請求金
額及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