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927號債權人 艾德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UIQUEJANEMINUZ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英文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陳報債務人居留証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
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因本票發票人與居留證英文姓名不符)㈣提出雙方約定分期付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碩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