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被告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與上開3罪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犯編號1至3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至62頁),且考量受刑人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記載「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20日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03、1821、214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03、1821、214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03、1821、21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1日112年3月21日112年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111年度易字第1260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3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3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30號編號1至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10年1月7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13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13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2年7月4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560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