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諭(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9月);又附表編號1至3、編號4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年2月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雖分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然僅為行為階段之差異,其犯罪時間緊密、方式雷同,該等犯罪侵害法益、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重複非難性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9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03月09日111年04月13日111年05月1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7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974號判決日期112年04月18日112年04月26日112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7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974號確定日期112年05月19日112年05月26日113年01月24日備註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3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11年6月1日111年6月6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判決日期113年0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41號確定日期113年06月13日備註業經上開同一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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