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行使歸入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3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和興間 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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