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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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陳思帆 被告 劉政緯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670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柒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關於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返還借款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完全無涉,是原告就此部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至原告之訴其餘請求侵權損害賠償18萬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部分,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相關,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另裁定移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魏俊明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