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5號原告 洪禎珮 (原名 林洪彩娥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辰威 法定代理人 李超倫 法定代理人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所載事項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表:
┌───────┬────────┬────────┐│欄位│原誤載之內容│應更正之內容│├───────┼────────┼────────┤│主文欄第二項│債務人為 傑英 企業│債務人為名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方面:││││第1、2行│為擔保訴外人傑英│為擔保訴外人傑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英公司)│(下稱傑英公司)│││對被告之貸款債務│、名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名保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務││├────────┼────────┤│倒數第5、6行│傑英公司與被告間│傑英公司、名保公│││實無供貨往來,傑│司與被告間實無供│││英公司亦未積欠被│貨往來,傑英公司│││告貨款│、名保公司亦未積││││欠被告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