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蘇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1561、15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蘇志強(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60號判決,分別論處有期徒刑7月及3月確定,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依上開確定判決,以112年度執字第1561、1562號執行指揮,刑期分別自112年5月1日至112年10月24日止、112年10月25日至113年1月24日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上開確定判決就受刑人所犯之罪量刑過重,故聲明異議請求重新審判、從輕量刑云云,受刑人顯係針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60號確定判決不服,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原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是於原確定判決撤銷前,該確定判決仍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據以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