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1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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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55號
聲請人 陳首縣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
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提起抗告而告
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
確定終局裁定,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