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20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嘉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嘉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聲請狀所載提示日民國112年7月1日尚未屆至,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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