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劉昇悅 被告 蔡嘉宸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號、第1698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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