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雅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郡辰 (原名 洪世杰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