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35號聲請人 吳秉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為吳秉穎抑或 吳秉頴 ?併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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