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裕嘉 上列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王明芬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清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155、157、158、159、175、176、177地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6、7、8、9、10、
11、24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