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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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2號聲請人 趙力言 法定代理人 蔡宜蓁 法定代理人 趙耿賢 聲請人 蔡佳晏 法定代理人DAVIDCARROGARCIA
蔡孟珊 上一人代理人蔡宜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聲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蔡孟姍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蔡孟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壽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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