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44號上訴人 劉宗敏 被上訴人 劉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