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