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告 陳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