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77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鳳簡字第77號

  原   告  周惠華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被   告  陳郁蓉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鳳簡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2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儭華
  書 記 官 李冠毅
  通   譯 朱富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周惠華   到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到
  被   告 陳郁蓉   到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不包括強制
  險理賠)。
二、被告當庭給付原告1,000,000元,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誤。
  其餘1,000,000元被告應於111年4月10日前匯至原告指定
  之帳戶(戶名:周惠華、郵局:高雄五塊厝郵局、局號:00
  00000、帳號:0000000)。
三、其餘原告就本件車禍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均拋棄。
四、原告願具狀懇請就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過失傷害一
  案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之判決,予以被告自新之機會,原告
  並當庭交付此書狀予被告。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 周惠華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郁蓉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冠毅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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