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債權人高統嶺摩登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即「請求金額」,又該請求金額究係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
二、債權人應於聲請狀末頁加蓋債權人「高統嶺摩登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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