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19號聲請人 賴慧玲
洪維謙 洪慈優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賴慧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洪昭前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章)。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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