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明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