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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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胡亞彣 即 胡詠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