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家綾 被告 黃柏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