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債權人 劉協誠 債務人 趙振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9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經付款人以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768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付款人││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趙振凱│95年6月1日│109,000元│95年6月1日│PT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2│趙振凱│95年7月1日│104,500元│95年7月3日│PTA0000000│臺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