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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