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
二樓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98年度婚再字第1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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