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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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邱佩芳 律師被告 陳淑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明三 被告 蔣任義芳 訴訟代理人 任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陳淑琴應給付被告何明三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淑琴應給付被告何明三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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