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邱佩芳 律師被告 陳淑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明三 被告 蔣任義芳 訴訟代理人 任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 官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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