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悅貞 即萬萬鐘錶禮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林悅貞即萬萬鐘錶禮品與何人負「連帶」給付責任?(由於相對人萬萬鐘錶禮品為獨資,與負責人同一,無從連帶給負,故有陳報之必要)。若無其他應連帶負給付之人,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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