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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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碩恩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被告黃昱齊
李運中 上一人輔佐 李洪郡 人即李運中之父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碩恩、黃昱齊、李運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輔佐人之意見(本院卷第128、129、410頁參照)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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