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務人 陳冠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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