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忠正選任辯護人蔡坤鐘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選任辯護人 蔡瑜軒 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選任辯護人蔡瑜軒律師」部分,因該選任辯護人前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具狀陳報與被告簡忠正合意解除委任(參本院卷第106頁),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上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刪除(僅保留選任辯護人蔡坤鐘律師部分),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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