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47號反訴原告 林豪遠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林豪遠與反訴被告 吳淑芬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夠裁判費,查本件就反訴聲明第四項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876816元(計算式:98年4月1日起至起訴日101年3月31日止,共計36月,12178元×2人×36月=876816元),應徵收裁判費9580元,已據原告繳納39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