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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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投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乙○○、甲○○間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