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判決正本,更正錯誤如左:
右揭判決正本第一頁第八列所載「右列被告因案件」,應補充更正為「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