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 張美仁 之配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竟基於普通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凌晨三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村○○路坑三十五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並進而以拳腳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及腰部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嫌。惟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撤回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