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7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債務人 吳春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壹萬玖仟
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