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俊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史玉嬌
全聖亞
一、債務人史玉嬌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75,20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每次違約狀態以前開利率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後改按年利率百分之6.74計算遲延期間之利息;㈡新臺幣122,228元,及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每次違約狀態以前開利率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其後改按年利率百分之6.74計算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史玉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全聖亞給付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