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忠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忠義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