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債權人 陳冠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雅之鄭依佳鄭雯幼鄭天麗鄭詮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被繼承人 鄭成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鄭成吉之繼承系統表。
四、債務人向被繼承人鄭成吉死亡前最後住所地法院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承上,倘債務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以繼承關係對債務人請求,請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鄭成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六、債務人鄭雅之、鄭依佳、鄭雯幼、鄭天麗、鄭詮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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