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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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所明定。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二、本件係否認子女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應專屬子女即被告丙○○、乙○○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丙○○之住所地為台南縣鹽水鎮歡雅里歡雅121號,被告乙○○之住所地為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有起訴狀載列在卷,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