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 袁健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原告袁健志」,顯係「原告丙○○」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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