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55號上訴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