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12號原告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被告甲○○被告冀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