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39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卡薩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利卡薩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3、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非發票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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