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秀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印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債務人孫秀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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