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丁莉莉
相 對 人  楊琳敏
       吳佳薇
       吳佳育
       吳彥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店
簡字第44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
件民國107年7月2日、10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443號所有權妨害除去等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